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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吗?
引用本文:陈礼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吗?[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2):109-112.
作者姓名:陈礼旺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将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这一性质界定的成立,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其一,商业广告所体现的确实是广告主“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一个意志内容;其二,如果广告主持有上述意志,则广告主的这种意思表示确实能够为他“召唤”来要约而不是别的什么。但是,分析表明,这两个条件并未得到满足。分析还表明,商业广告主的意志内容可分为作为主体部分的积极意志,即“邀请”要约邀请和作为次要部分的消极意志,即邀请“要约”。由此可见,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是相对复杂的,《合同法》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并不准确。

关 键 词:商业广告  法律性质  要约邀请
文章编号:1006-6152(2005)02-0109-04
修稿时间:2004年9月15日

Is Legal Nature of Commercial Ads Offer Invitation?
CHEN Li-wang.Is Legal Nature of Commercial Ads Offer Invitation?[J].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05,24(2):109-112.
Authors:CHEN Li-wang
Abstract:
Keywords:Commercial ads  legal nature  offer inv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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