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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机关的强制措施权
引用本文:杨明,王峥. 论审判机关的强制措施权[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27(4): 48-50
作者姓名:杨明  王峥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    要: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但是人民法院对这一权力的拥有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违背了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要求,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只有取消人民法院这一权力才能消除上述弊端,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反映正义的要求,保证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 键 词:强制措施权  审判权  正义  诉讼职能区分
文章编号:1000-5226(2003)04-0048-03
修稿时间:2003-02-24

On the Power of Coercive Measure of the Judicial Organs
Abstract:
Keywords:power of coercive measure  jurisdiction justice  differentiation of litigant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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