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中公司应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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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微波.论设立中公司应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8(1):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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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微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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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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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设立中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机构,符合"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因而赋予其当事人资格具有内在正当性。而从合同相对性、纠纷解决实效性等角度看,有必要赋予设立中公司当事人资格,这不仅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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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立中公司 当事人资格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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