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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引用本文:邓中文,陶泽华.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J].甘肃社会科学,2007(4):237-239,184.
作者姓名:邓中文  陶泽华
作者单位:1. 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
2.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宜宾,644000
摘    要: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单位受贿罪  法定代表人  犯罪构成  理性思考
文章编号:1003-3637(2007)04-0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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