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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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钊.试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J].学习与探索,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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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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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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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是指社会主义法制的灵魂,或者说是法制意识的核心,它的宗旨在于用法律限制和约束各种膨胀的社会张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法制中的“制”的含义不是制度,而应是制约,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秩序的制约、人民护法行为的制约。社会主义法制应包括法制精神,它是在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用法律对公民和政府行为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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