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物权法》第230条的斟酌
作者姓名:吕海宁  刘耀东
作者单位: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关 键 词:留置权  债权人  善意取得  处分行为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