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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刘宇晖.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23(5):100-106.
作者姓名:刘宇晖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B21FX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过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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