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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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宇晖.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23(5):1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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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宇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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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B21FX01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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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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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过滤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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