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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成与型构
引用本文:唐绍均,王国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成与型构[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3(1):108-115.
作者姓名:唐绍均  王国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编号:22BFX044);;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编号:2020YBFX41);
摘    要:针对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文献多从价值论与解释论角度展开学理论争,目前已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防范检察机关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权方面应有的二元价值既诠释了此类诉讼的正当性,也彰显了此类诉讼的适用场域。因此,建议分别从诉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起诉资格的要件设置两个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立法配置,从诉权顺位的设计与公告程序的构造两个层面探寻此类诉讼的实现路径,进而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增与制度健全。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诉权  起诉资格  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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