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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的独立性探寻
引用本文:侯银萍,房绪兴.票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的独立性探寻[J].学术交流,2008(4):42-44.
作者姓名:侯银萍  房绪兴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3
基金项目:浙江工业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代理,立足于票据行为,票据代理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票据代理作为商事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与民事代理有相同之处,但更有其独立性.民事代理的方式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类型,而票据代理的方式较多为意定代理,其特定的代理方式决定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民事代理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形式,而票据代理只能用书面形式,其在表现方式上具有独立性;另外,票据代理在追认权和责任承担上也表现出独立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规定相当简单,票据代理的许多关键事项从票据法的规定中不能得出答案.在实践中,票据代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妨碍了人们对票据代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因此,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解决票据纠纷,票据代理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尤为必要.

关 键 词:票据代理  民事代理  票据法  票据代理  代理制度  研究  票据纠纷  法律制度  完善  认识  问题  实践  关键事项  票据法  责任承担  追认权  表现方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代理方式  类型  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
文章编号:1000-8284(2008)04-0042-03
修稿时间:2007年5月11日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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