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 |
| |
引用本文: | 俞小海.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8(2):12-17,94. |
| |
作者姓名: | 俞小海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
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 行为犯 过失犯 资格刑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