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上不明抛坠物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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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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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6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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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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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应该名为"建筑物上不明抛坠物损害责任"。该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致害物应是建筑物上的抛坠物、加害人无法确定、责任人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从本质上讲,本责任是一种道义补偿责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本责任时应当注意其部分补偿性、补充性和按份性,以充分平衡本责任中受害人与补偿人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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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 不明抛坠物 损害责任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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