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的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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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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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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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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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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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诉行政执行 司法强拆 权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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