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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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思静,陈耀东.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5(2):9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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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思静 陈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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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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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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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机构 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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