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害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需要承担认为是工伤的基本举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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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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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工伤认定申请人祁某的妻子余某(女,1969年1月出生,2014年12月27日死亡)是海宁市某手套有限公司职工,担任缝纫车间主任和样品师傅,第三人地址为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林家角30号,余某家庭住址为同村转桥头11号,两地相距驾驶摩托车七八分钟路程。2014年12月26日15时30分许,余某向公司总经理许某请假要求提前下班,经同意后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公司,当日晚21时26分,余某驾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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