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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与其招用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作者单位:;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他人从事建筑工作的,包工头与受雇者之间成立的是非法用工或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受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包工头  非法用工关系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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