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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引用本文:郭庆珠.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J].学术论坛,2008,31(1):138-142.
作者姓名:郭庆珠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关 键 词:行政规划  司法救济  空间  诉之利益  行政规划  司法救济  权益救济  范围  受案  结合  成熟性  争讼  法律  状态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变更  蓝图  损失  相对人  纠纷解决  后续行为  诉讼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1-0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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