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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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庆珠.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J].学术论坛,2008,31(1):138-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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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庆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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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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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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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划 司法救济 空间 诉之利益 行政规划 司法救济 权益救济 范围 受案 结合 成熟性 争讼 法律 状态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变更 蓝图 损失 相对人 纠纷解决 后续行为 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8)01-013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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