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经济法民法的关系
作者姓名:杜飞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研究生
摘    要:一、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就总体说是一种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具有计划经济的属性,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它是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有机统一。这就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经济法。这是因为: (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适应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和国家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的”①。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即在全社会范围内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列宁曾经指出:“苏维埃政权现在所面临的这一提到首位的任务,还有这样一个特点:现在(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所说的管理,不是政治而是经济具有更重大的意义”②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所无法比拟的,这就是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必然得到广泛发展的政治基础。因为社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