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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案件举证责任初探
引用本文:王仁明,朱学武.计划生育案件举证责任初探[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4).
作者姓名:王仁明  朱学武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县计生委 635000 (王仁明),四川省达县计生委 635000(朱学武)
摘    要: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将对已经凸现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更加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案件举证责任的课题研究,减少和杜绝在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一、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该条:一是要明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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