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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类存在物权利论
引用本文:王海明. 非人类存在物权利论[J]. 人文杂志, 2005, 0(6): 9-14
作者姓名:王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摘    要: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生物具有这种能力而非生物则不具有这种能力———是非人类存在物拥有权利的前提;而对人类有利,则是非人类存在物拥有权利的依据。因此,人类与非生物以及有害于人类的生物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人类只有与有利于自己的生物之间,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就是它从人类那里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就是它从人类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说到底,也就是人类对于非人类存在物所负有的义务;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就是它应该且必须给予人类的利益,就是它给予人类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说到底,也就是人类对于非人类存在物所享有的权利。

关 键 词:拥有利益的充分条件  拥有权利的充分条件  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  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
文章编号:0447-662X(2005)06-0009-06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the No-humanity''''s Existence
Wang Hai-ming.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the No-humanity''''s Existence[J].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2005, 0(6): 9-14
Authors:Wang Hai-m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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