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学学会讨论离婚根据和怎样理解“感情确已破裂”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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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法学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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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东法学学会最近讨论了如何掌握离婚条件和怎样理解“感情确已破裂”等问题。有几种意见: 第一,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根据,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理由是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美满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互尊、互敬、互助、互爱的感情基础上的,如果双方的这种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是有利于解除双方的痛苦的,即使离婚是由于一方的错误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可以依法由党、团、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其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也不宜以不准离婚来作为惩罚的手段。但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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