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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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士国,冯珺.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J].重庆社会科学,2023(1):11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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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士国 冯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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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2. 北京体育大学体育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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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试点后,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了四个受案范围。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此。原因在于“等”字的兜底从规范角度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提供合法性,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其监督范围也不会拘于一隅,且“公益”的内涵也处在一个动态变化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申请主体和功能定位来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件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联系。因此有必要将证明商标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认可,后续再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受理标准仍需与当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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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拓展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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