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范体系下悬赏广告规则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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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红朝,周静.《民法典》规范体系下悬赏广告规则的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9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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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红朝 周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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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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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针对悬赏广告问题采取了适用第四百九十九条和一般合同规则的方式,此种规范方法忽略了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并缺少有关多数人主张报酬、优等悬赏广告等特殊规定,引发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行使障碍与悬赏广告合同法律纠纷等诸多问题。文章通过说明承诺要件存在的必要性,论证了悬赏广告具备契约性质更为妥当。立足于“意思行为说”及悬赏广告“契约说”属性,提出悬赏广告规则完善建议:明确行为人的承诺在通知悬赏人时生效、规定悬赏广告的撤回应采取产生类似公告效果的方式、明确报酬在数人分别同时主张时由数人共同取得、并对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殊性做出规定,最终将悬赏广告规则安排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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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规则完善 契约说 意思行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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