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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思考
引用本文:凌航.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思考[J].社会福利,2005(5):26-28.
作者姓名:凌航
作者单位:江苏省民政厅
摘    要: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而就业则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在我国,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就业则主要是通过举办社会福利企业来实现。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福利企业经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江苏省特别是苏南地区社会福利企业抓住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机遇,以出口创汇为导向,大力调整产品结构,优化企业运行态势,进入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鼎

关 键 词:劳动能力  残疾人  就业政策  中国  社会福利企业  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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