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刊1999年第10期“咨询热线”专栏,对“退休改办离休,原退休工资扣除的差额是否补发?”一问的解答不甚周全和清晰,现应读者要求,将有关政策原文刊登如下:二、根据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的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在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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