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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
引用本文:李龙 ,朱开化.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1).
作者姓名:李龙  朱开化
摘    要: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那么,马克思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其对法律的本质的论述,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马克思早年毕业于柏林大学法律系,在法学上造诣很深,撰写法学专论甚多。收集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的马克思从一八四二年到一八四四年所写的十六篇论文,就有七篇是法学专著,占五分之二强;特别是在以后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业已形成完整的法学体系。即使在他后期所写的《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以及一些信件,也无不闪耀着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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