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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
引用本文: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J].河北学刊,1990(2).
作者姓名:苗书梅
摘    要:1 通判,据《事物纪原》卷六和《职官分纪》卷四一记载:“唐五府长史理府事,余府州通判而已”;《嘉定镇江志》卷一六也载:“唐有别驾,通判列曹”。五代时,南唐燕王宏冀任宣润二州大都督,方讷“以浙西营田副使通判军府”。这些记载说明了通判一词具有全面负责的含义,还不是职官名称。到宋代,通判才作为一个固定的职称,普遍设置于各个州府。 宋太祖建隆四年下湖南,即命刑部郎中贾玭等任湖南诸州通判。次年,又诏翰林学士陶谷及殿中侍御史黄师颂等四十三人,于现任、前任京官、幕职州县宫中各举才能可任藩郡通判者一名。四十三个州府,几乎包括了五代保留下来的藩镇州府的全部。此后,宋政府又逐渐在其他州府设置通判。如乾德三年在眉梓等州,开宝四年在广州,平江南后在处州,陈洪进纳土后在泉州,均先后派任通判。可见,宋初通判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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