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软法”与“硬法”的救济边界——以公立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纠纷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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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华兰.议“软法”与“硬法”的救济边界——以公立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纠纷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09(1):19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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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华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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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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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软法"是一个近年来才兴起的,与传统意义上的法--"硬法"相对应的概念,其主要是指社会公权力主体制定的不具强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如公立高等院校学生行为规范,行业协会规章、村规民约等等.同硬法治理一样,软法治理也涉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处分,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因而软法治理也必然要面临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权利的救济问题.软法治理下的相对人是否可以将纠纷诉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硬法救济机制,还是只能在软法自治体系内寻求救济,关乎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但这一问题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远没有形成共识.本文提出,并非所有软法治理之下的纠纷都可以进入硬法救济机制,为保障软法治理的有效性,在划定软法救济机制与硬法救济机制边界时,应当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相对人法定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权力主体自治体系的维系"两个标准;这一划分方法对相关领域"硬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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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软法治理 救济机制 法定权益的保护 自治体系的维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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