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之再认识——民事与刑事相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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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艳青.当事人主义之再认识——民事与刑事相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1(8X):22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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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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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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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其核心在于将当事人置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法官始终处于消极、中立第三人地位,不主动追究责任,亦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主动传唤证人、收集证据,其职责仅是严格遵守法律、及时作出判决,在实务上表现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当事人主义作为重要的诉讼理念,对民事与形式诉讼模式的构架均有巨大影响,本文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针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进行讨论,试图深入认识当事人主义,将最终目光落在我国诉讼模式上,明确当事人主义对我国诉讼模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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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 我国诉讼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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