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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重结果犯
引用本文:赵嵬,吴峻.论加重结果犯[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4).
作者姓名:赵嵬  吴峻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外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加重结果犯的基本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而加重结果的产生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基本的犯罪,发生了主观方面至少具有过失的加重结果,而刑法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无论是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学理上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应属广义的加重结果犯。应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加有关加重结果犯的规定。

关 键 词:加重结果犯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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