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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自由裁量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黄忠顺.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自由裁量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22(9):67-74.
作者姓名:黄忠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诉讼实施权配置视阈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19BFX109);
摘    要: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时可以对诸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并受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消费者协会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不应当以行政罚款规定为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论上也不宜创设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宜优先考虑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关 键 词:检察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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