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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制度与按劳分配
引用本文:李松龄.论现代企业制度与按劳分配[J].贵州社会科学,1995(3).
作者姓名:李松龄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学院经济研究所
摘    要: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明确界定企业财产法人所有者与最终所有者间的权责利关系。企业是法人所有者,拥有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能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是最终所有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我认为,企业财产产权关系的上述界定,只是企业自主经营得以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因为资本只是企业生产要素中的一种,它必须同劳动力相结合,才能生产出产品,所以劳动力的自主使用和支配也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而引出的现实问题是,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劳动者和企业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劳动力是不是有一个产权关系需要界定;企业拥有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是使用权,按劳分配应该如何界定,劳动者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如果不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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