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的赔偿义务人制度--《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主体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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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普娟 牛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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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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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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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法》 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特色 义务人 赔偿义务机关 《民法通则》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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