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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同近亲属会见通信权的价值分析
引用本文:王宾祖.呆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同近亲属会见通信权的价值分析[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43-143.
作者姓名:王宾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程序纳入规范范围,是肯定了侦查程序具有的司法程序属性: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纳入诉讼主体范围,其意义在于。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将其上升为与侦查机关平等的程序性主体。

关 键 词:在押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  价值分析  通信权  诉讼主体地位  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  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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