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同近亲属会见通信权的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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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宾祖.呆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同近亲属会见通信权的价值分析[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43-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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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宾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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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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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程序纳入规范范围,是肯定了侦查程序具有的司法程序属性: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纳入诉讼主体范围,其意义在于。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将其上升为与侦查机关平等的程序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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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在押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 价值分析 通信权 诉讼主体地位 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 实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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