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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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政熙.论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36-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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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政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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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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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中独有的概念,它的出现是与犯罪概念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然而,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97年刑法典中的确立,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遭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我们是应当继续维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还是应当抛弃社会危害性理论?对此疑问,笔者浅显的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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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原则 价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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