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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
引用本文:张微.论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J].今日湖北(理论),2007(5).
作者姓名:张微
作者单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随着公共管理理念的更新、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不断完善,行政合同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因为理论和立法的滞后使得有关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对于行政合同的判断,是整个行政合同制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院适用规则和有效救济的前提。笔者建议我国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以公权力要素和公益要素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辅之以形式标准,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规则体系。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公权力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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