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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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振宇.论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归属[J].江西社会科学,2006(1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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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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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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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语言学必须服务于法律实践,这是法律语言学的性质决定的。本文认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中,虽然出现大量语言学术语,但法律语言学不应属于语言学也不应属于法学。从长远来看,法律语言学成为独立学科是有可能的,但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故法律语言学不应属于独立学科。目前,法律语言学归属于边缘法学,在中国图书分类法中已经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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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语言学 学科 归属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6)10-0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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