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谈法制概念的广义与狭义——答刘延余同志
引用本文:李步云,吴大英.再谈法制概念的广义与狭义——答刘延余同志[J].学习与探索,1981(6).
作者姓名:李步云  吴大英
摘    要:《学习与探索》杂志一九八○年第三期发表了刘延余同志的《评法制概念的广狭二义说》一文,针对李步云在《什么是法制》(载《百科知识》一九七九年第一期)一文中的论点,提出法制只能作广义(即法律制度)一种理解,而不应该再有狭义上的法制概念。刘文提出的反驳意见,我们是不能同意的。刘文提出“不应该再有狭义上的法制”的第一条理由是:“狭义上的法制概念不是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