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法制概念的广义与狭义——答刘延余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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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步云,吴大英.再谈法制概念的广义与狭义——答刘延余同志[J].学习与探索,19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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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步云 吴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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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习与探索》杂志一九八○年第三期发表了刘延余同志的《评法制概念的广狭二义说》一文,针对李步云在《什么是法制》(载《百科知识》一九七九年第一期)一文中的论点,提出法制只能作广义(即法律制度)一种理解,而不应该再有狭义上的法制概念。刘文提出的反驳意见,我们是不能同意的。刘文提出“不应该再有狭义上的法制”的第一条理由是:“狭义上的法制概念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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