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
作者姓名:陈凡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摘    要: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这两种责任在实现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时,应采“民事赔偿优先”。文章就此问题从历史发展规律、宪法、人权、法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方面提出价值取向的理由和立法上的设想,并指出更多地关注和解决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极其重要性。

关 键 词:民事赔偿  行政罚款  宪法  人权
文章编号:1004-4434(2006)06-0136-04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