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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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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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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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这两种责任在实现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时,应采“民事赔偿优先”。文章就此问题从历史发展规律、宪法、人权、法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方面提出价值取向的理由和立法上的设想,并指出更多地关注和解决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极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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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赔偿 行政罚款 宪法 人权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6)06-013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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