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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2):110-118.
作者姓名:孔令勇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摘    要: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关 键 词: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自愿性  认罪认罚真实性  程序回转  上诉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lief Mechanism of the Criminal Quick Judgment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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