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和法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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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琳·韦斯特曼,赵波.法律手段和法律目的[J].学习与探索,2006,14(3):106-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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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琳·韦斯特曼 赵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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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理论系,荷兰,格罗宁根,716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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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还是本身就具有某些目的?哈特、富勒和菲尼斯都没有很好的回答,都陷入了两分法的泥潭。问题的关键是要回到富勒对行动理解的尝试中,回到对不同行动中目的和手段关系的深层理解中。把目的简单地和实践行动、制造行为加以联系的做法是错误的,更合适的方法是研究目的和位于某个特定序列中不同行为的关系。由此,不同的具体法律行为各具不同的特征,其和目的间有不同的关系。法律不仅为实现不同目的提供可信赖的指引,而且还提供了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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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 道德 法律目的 法律手段 两分法 实践行动 技术行动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6)03-0106-07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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