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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证明标准客观化的负效应及其克服
引用本文:徐阳,魏溢男.人工智能时代证明标准客观化的负效应及其克服[J].齐鲁学刊,2024(1):82-96.
作者姓名:徐阳  魏溢男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轻罪化背景下程序出罪机制研究”(23BFX171);
摘    要: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驱动下的统一证据标准和逻辑经验法则的可算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随意性,却显性地压缩了主观要素的适用空间,将证明标准引入更深层次的客观化,产生事实认定受到客观化规则侵蚀、陷入证据法定主义窠臼的负效应。在证明标准强调主客观融合的背景下,应当秉持证据裁量的基本立场,用证据裁量能动主义克服证明标准客观化的缺憾。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只是底线的证明标准,是主观结论形成的基础,应当由事实认定者运用自由心证作最终的审查和判断。未来应通过制度建构纾解证明标准客观化产生的负效应,建立客观化证明标准的技术指南开示与异议机制,以期实现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领域的良好应用,促进司法现代化和司法进步。

关 键 词:证明标准客观化  智能辅助系统  统一证据标准  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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