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之间——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理性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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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亚琼,杨瑞.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之间——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理性反思与重构[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8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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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亚琼 杨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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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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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这样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失范,有法院对径行裁判随意适用甚至滥用,也有法院对径行裁判弃之不用。建议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对原证据重新审查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作为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适度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同时规范径行裁判作为主要审理方式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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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二审 审理方式 径行裁判 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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