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雇工经营过高收入调节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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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玉学.对雇工经营过高收入调节的选择[J].大庆社会科学,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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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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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电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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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还存在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其他经济成份。因此,还存在非劳动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多半是雇主占有雇工剩余劳动所得,就其性质来说,是属于剥削收入。但这是我们当前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允许的合法收入。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雇工经营,对于实现社会主义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结合,尽快形成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归根结底雇工经营形式的存在和适当发展,是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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