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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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柳婵.浅论罪刑法定原则[J].南方论刊,2004(3):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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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柳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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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茂名市国际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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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二: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简称“法外无罪,法外无刑”。它强调定罪量刑必须有一个客观的、为人们悉知的法律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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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 犯罪行为 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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