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产品的价值 |
| |
引用本文: | 罗盛希.论精神产品的价值[J].学习与探索,1988(4). |
| |
作者姓名: | 罗盛希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哲学系 |
| |
摘 要: | 精神产品是精神生产者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所创造出来的,能够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产品。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精神产品作为精神生产者的创造物,是一种精神客体,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因而它与社会主体之间具有多种价值关系;它本身具有多种价值属性。 1.精神产品具有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价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各种精神产品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同时又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它能满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因此具有巨大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价值。自然科学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斗争经验的结晶,是自然规律的正确反映;社会科学则是人类改造社会的经验的结晶,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它们具有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功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