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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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晶晶.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几点思考[J].现代妇女,2014(3):I0075-I0075,I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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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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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康学院政史系,陕西安康7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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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具体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笔者从实践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有强制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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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所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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