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回重审案件(民事)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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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兴勤.论发回重审案件(民事)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J].甘肃社会科学,2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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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兴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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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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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上,法条和学界处于“沉默”状态.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推倒重来”的方式,即将审理范围恢复至原一审开庭时的状态,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原一审裁判以及上诉的影响.然而,“推倒重来”的方式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矛盾,也与诉讼公平原则和法院职能相悖.为此,设置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三重制约便显得必要.同时,设置若干例外以及完善法官释明制度又是三重制约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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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回重审 审理范围 推倒重来 三重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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