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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与唐律“谋杀”比较研究
作者姓名:刘晓林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基金项目:2012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秦汉律与唐律杀人罪立法比较研究",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唐律中的情理法研究",第52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秦汉律与唐律杀人罪立法比较研究"
摘    要:秦汉律中,关于谋杀定罪量刑的记载多附属于贼杀、盗杀等罪名,根据目前所见文献,秦汉律中的谋杀均为共同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未杀与已杀两个阶段.唐律中,谋杀是独立且内部结构非常庞杂的罪名,既可以是共同犯罪又可以是单独犯罪,但由共同犯罪构成的谋杀是唐律中谋杀的典型形态,唐律中的谋杀包括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个阶段.中国古代的谋杀是贼杀、盗杀等法律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派生的产物,秦、汉时期是谋杀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现有材料,唐律中的谋杀在含义、定罪量刑、犯罪形态、行为阶段等方面较之秦汉律有进一步的发展,但从中仍能明显地看到沿袭秦汉律的痕迹.

关 键 词:睡虎地秦律  张家山汉律  唐律疏议  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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