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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通新疆命盗案件章程探析
引用本文:伏阳.清末变通新疆命盗案件章程探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05-113+154.
作者姓名:伏阳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新疆建省后的法律制度研究”(18BFX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法系的‘大国治理’:维护统一的‘法律之治’研究”(22JJD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清朝平定阿古伯之乱后在新疆建省,在行政体制上废除伯克制等制度,建立各地道、府、州、县。在司法制度上废除了“查经拟罪”等做法,适用清律规定的实体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新疆融入全国统一司法制度体系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变通性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变通新疆命盗案件办理章程。对此,学界有评价认为是从新疆实际情况出发的,但实际上,变通命盗案件办理不利于国家司法的统一,同时在程序上损害了案件人犯的司法权利,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究其实际,只是新疆首任巡抚刘锦棠治新时期,为方便自身统治采取的一项权宜之计,至清末新政后予以废除。

关 键 词:清朝  新疆  命盗案件  变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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