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解释论证成及其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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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蒙娜.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解释论证成及其界限[J].新疆社会科学,2023(6):117-12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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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蒙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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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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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算法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研究”(23CFX02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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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孕育并脱胎于注意义务。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其在规范上存在解释的可能性。如《民法典》第1195条蕴含着平台对通知中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第1197条“应当知道”中包含平台对特定内容的审查义务。为明晰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合理界限,我国宜基于解释论立场,从类型化认定思路出发,构建网络平台基于通知的事前审查义务,同时在比例原则下动态提升其事后审查义务的主体范围、审查对象及审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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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平台 著作权审查义务 解释论 类型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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